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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9 12:57:5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

  核心内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具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分别是核定征收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案四级超率进行征收。如何可以正确的应用呢?需要如何进行把握?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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