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计算机销售公司签订为期2年劳动合同时,另行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直接或间接的同业行为,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内,张某于2002年11
竞业限制条款是一个约定条款,我们知道,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是不同的,法定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明确的,但是约定义务则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006年8月11日,吴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工作岗位为业务推广,合同期为2006年8月11日至
一些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采用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保密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日力拓间谍门事件牵动了商家的神经,关于商业机密和竞业限制的话题又浮出了水面。涉及国家利益的商业机密,有国家安全部门行使职责;而普通企业的商业机密被窃取,则需要
我国涉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有: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
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从双方自行约定。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例 前不久,某地A农药厂就其原副总高某跳槽到同行业别的企业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以高某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工种或业务
理由是违反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 王小姐跳槽后不久接到了前公司老总的电话,她被要求立即辞职,原因是她违反了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可是王小姐说她怎么也想不起,她跟原公司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使得我国人才流失的压力逐渐加大,人才安全问题日见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人才工作中
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都是企业经常采取的方式。由于两种方式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
关键字:保密责任,竞业限制补偿金 找到一份待遇更优厚的新工作,本该是件让人高兴的事,然而,程先生却因此惹来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 程先生于2002年7月进入上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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