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知识 > 劳动合同期限 > 上海: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半年不许“试用”

上海: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半年不许“试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11:23:17 人浏览

导读:

中新网上海9月5日消息: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许设试用期。据法制日报报道,《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


中新网上海9月5日消息: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许设试用期
  据法制日报报道,《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必备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一期限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超出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那部分试用期,也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近年来,一些企业借“试用期”之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在“试用”中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更有甚者、经常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或以“试用”为名频频招募和更换人员,达到廉价聘用劳动力的目的。上述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