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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30 12:27:28 人浏览

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了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区别,包括它们的核心目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同时,文章还解析了这两种登记方式的法律效力。

  一、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分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各具特色。

  1.更正登记的核心在于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允许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真实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进行纠正。

  2.更正登记不仅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更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3.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临时性地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的不一致状态,避免第三人根据错误的登记取得物权。

  4.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旦登记,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即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能依赖登记的公信力获得保护。

  二、更正登记的条件与办理

  更正登记的实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必须存在登记错误,这包括权利主体、内容或客体的错误;

  2.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必须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在满足这些条件后,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以消除错误登记,并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分

  三、异议登记的特点与效力

  1.异议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的登记方式,其特点在于其临时性和针对性。

  2.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的异议,并将这种异议记入登记簿。

  3.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旦登记,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即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从而阻断了第三人根据登记的公信力获得保护的可能性。

  4.这种保护是临时的、有时间限制的,旨在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的保障,同时促使权利人尽快解决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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