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导读:
居住权与使用权在房地产领域中各自具有独特的内涵。
1.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根据遗嘱或遗赠设立,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1)某人在遗嘱中明确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允许长期服务的保姆居住至其去世。
(2)为了使居住权生效,必须向县级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并不包括因房屋租赁或住旅馆而产生的居住权,这些情形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所享有的享用权。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交易的对象正是房屋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或继承,它是房屋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居住权的设立涉及多个方面。
1.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设立。
2.为了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完成后居住权才正式成立。
关于居住权的效力,一旦居住权成立,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
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居住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对居住权和使用权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详细解答,助你更好地了解房产交易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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