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产交付?
导读:
动产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典》上的一项核心内容。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简单来说,动产交付就是将动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占有的转移,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公示手段,向外界宣告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
在《民法典》中,关于动产交付有几种特别的规定,其中最突出的是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被称为“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种交付方式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在简易交付中,需要关注两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在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除了简易交付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另一种动产交付方式,即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通过这种方式,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实际的交付,从而完成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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