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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何时缴纳税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2 00:41:53 人浏览

导读: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缴纳相关税款。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纳税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话,海关有权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何时缴纳税款

  《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进出口货物发生纳税争议怎么办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出口货物

  三、可以减免关税的进出口货物有哪些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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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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