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属于新要约的变更吗
导读:
合同价款属于新要约的变更的。《民法典》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
3.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候。变更合同内容的,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变更施行并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确定下来,对变更部分签字盖章的时候成立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必须基于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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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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