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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16:18:34 人浏览

导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在商品房还没有建成前,预售房与购房者签订的购买房屋的合同。那么你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依据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在商品房还没有建成前,预售房与购房者签订的购买房屋的合同。那么你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依据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依据

  (一)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动产本身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三、预售合同备案有什么用

  (一)只有当所售房屋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材料进行查阅,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如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则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就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如果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是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即购房者要取得产证才可以,预售合同必须登记备案。购房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前,可延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依据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管辖地就是签合同地的法院,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了的可以申请法院诉讼,诉讼就需要准备好证据等资料。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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