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是工伤,做了第二次手术,已经一年半了。 现在已经没事了,可以报告工伤吗?

更新时间:2020-01-29 16:08:1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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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是工伤,做了第二次手术,已经一年半了。 现在已经没事了,可以报告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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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住院能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住院才能进行认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020-01-29 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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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2020-01-29 15: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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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0-01-29 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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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提起工伤认定,那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定了。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而决定是
2020-01-29 15: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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