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2005年要求我们必须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所以现在我一只属于这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了,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员工现在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8-15 10:07: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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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有什么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知识延伸——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三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1、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1、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2018-08-15 09: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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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15 09: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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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要到劳动部门审批,注册资金五十万以上,验资,到公司部门注册,到税务办税务登记,到质检部门机构代码。 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
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
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2018-08-15 1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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