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武汉市九级工伤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09-02 18:21: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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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武汉市九级工伤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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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海口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lt;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知识延伸: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款主要考虑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19-09-02 17: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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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09-02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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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应该赔偿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年龄、工资标准及当地所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才可以进行具体计算。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09-02 18: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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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等级赔偿。
1.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
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2019-09-02 18: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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