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办法》中的第二十条:我要求公司支付给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更新时间:2018-08-11 23:22: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请问一下:对《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办法》中的第二十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入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这句话如何理解?我是2003年11月23号发生工伤,2003年12月认定工伤,2004年7月份工伤鉴定,2004年10月份有伤残证。2005年我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给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公司以我是2003年12月份认定的工伤,新工伤条例是从2004年一月一日开始,因此不符合新《工伤条例的规定,因此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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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sup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sup2;以上。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sup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sup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sup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2018-08-11 23: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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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3、大幅提高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致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致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得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6、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2018-08-11 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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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按照山东省新工伤赔偿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增
232.96元。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威海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增
232.96元。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按照《通知》要求,威海市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共支出工伤保险基金
495.65万元。其中,为230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
36.32万元,月人均增加
232.96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
1579.24元;为139名工伤职工调整生活护理费
14.14万元,月人均增加
165.37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
1013.91元;为674名供养亲属调整抚恤金
48.67万元,月人均增加
76.58元,调整后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
722.15元。目前,调整工作已经结束,待遇提高部分金额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2018-08-11 2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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