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大门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 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10 20:50: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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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门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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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内的公共面积部分的所有权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进行纠纷处理。
2024-01-10 2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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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大门坏了是物业承担还是业主
1、小区大门坏了是物业承担。因为单元门坏了属于物业负责维修,单元门是公共设施,小区业主在缴纳物业费的同时,本身就含有一定的维修基金,因此当单元门出现故障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用维修基金来维修。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如何制止业主的违章建筑
小区内的违章建筑与整洁美观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格格不入,特别是分布于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出入口、主要窗口地段的违章建筑,更是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对外形象。
另外,小区内违章建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时刻严重威胁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违章建筑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结构简单、质量低劣,加上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导致部分居住点污水横流、垃圾成堆、臭气冲天,环境卫生、火险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
鉴于小区内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当物业发现小区有在建的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有在建违法建设报告的时候,一经认定,应当立即责令业主停止建设。之后,无论该建设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违建当事人都要依法被处以最低建设工程造价5%、最高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物业公司如果认为业主有违章建筑,只有建议业主拆除或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而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物业发现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拆除。
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非法行为强制拆除厨房,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01-10 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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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1、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
2、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5、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4-01-10 2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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