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支付赡养费,前配偶突然失去联系,如何获得与孩子的会面机会?
更新时间:2023-09-02 11:34:0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和前爱人,在孩子2周岁半时,因感情不合离婚,法院把女儿判给她,我每月,20元扶养费,在离三月左右,她管我要=百元钱,我给她三百,等我在去看孩子时,她家人说她走了,不知道去那了,到现在也联系不上,请问律师,怎么才能看到孩子。
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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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好是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作出判决。若双方就探望权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后,抚养一方仍不让探视孩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行使探望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9-02 1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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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争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处于某种原因,不允许另一方见孩子,出现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后,一方仍不履行判决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9-02 11: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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