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标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商标维权?
“广场舞”商标是我方在2011年和201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25类即服装鞋帽类商标,并获得批准,《商标注册证》第9057415号;第10771698号。
“广场舞”作为一项娱乐健身运动的名称,用于“比赛”、用于“相关活动”等与服装鞋帽买卖商业行为无关的行为,我方认为是不侵权的。
但是,我方认为:以“广场舞”的名义,进行的服装鞋帽买卖商业行为的网络市场,并以“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对“广场舞” 商标专有权的侵害。也许人们会说:这里的“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是“用于跳广场舞的服装和鞋,并没有使用广场舞这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的意思表示”,正如**卫视的著名的婚恋交友节目“****”辩称自己是电视娱乐节目,而非有商标意思表示的婚恋交友节目一样,“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其实质是销售“广场舞”25类商标同样类型的商品,“广场舞”用于卖服装鞋帽,就是一种概念性质的商标性的意思表示,最起码对“广场舞”商标构成“反向混淆”的侵害,致使“广场舞”商标无法宣传自己的品牌文化和品牌理念,致使人们不相信“广场舞”是一个商标。那些著名的大型商业平台,用“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作为搜索词,并允许客户在服装鞋帽类的商品和标题上,标注“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损害了我方拥有的“广场舞”商标的权利,由于“广场舞服装”泛滥,低价低端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概念标签,致使我方要销售高端专业舒适的“广场舞”品牌产品变得很困难,“广场舞”这个具有鲜明的中华文化特色的民族品牌的发展变得举步维艰。
原告经过3年的艰苦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深圳中级法院裁决**卫视的著名的婚恋交友节目“****”构成商标侵权一案。给予了我方对“广场舞”商标进行维权的信心。因为“广场舞”商标的维权,与“****”节目商标侵权一案,有相似之处!特别是深圳中级法院判词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反向混淆”一词,说明国家加大了对商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给我方起诉那些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胜诉可能。
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请求是:要求那些商务平台,停止并撤下“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这二个搜索关键词,并禁止他们的客户在产品广告的标题和介绍中有“广场舞服装”“广场舞鞋”这二个关键词。
请问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商标维权?没有商标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商标维权?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
5、开庭审理。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
5.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二、准确判定近似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五、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有知名度高低的区别。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