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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商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3:5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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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降低立案标准,严厉打击'山寨'商品不断对我们民族工业品牌进行侵权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银良说。

  王银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国家级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脱颖而出,这些优秀民族工业品牌的生产、销售和市场拉动作用已在安置社会就业、提供财政税收、促进社会良俗、推进文明进步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与世界接轨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十分令人痛惜和痛恨的是,很多优秀的民族工业品牌,特别是食品类的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屡屡遭到不法之徒的肆意侵权,而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又成为巨大的社会公害。但目前,在打击知识侵权犯罪中出现了一个“怪圈”——越打越多,泛滥成灾!不断恶化的侵权环境,使企业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王银良说,以王守义十三香为例,近10年来,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比产品研发的费用还高,而且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加之2006年以来,由于原材料,工人工资及运费的大幅度上涨,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价格,以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厂家的产品调价,又给制假销假者留下了丰厚的利润空间。假冒伪劣的猖獗和泛滥不但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也严重制约了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据王银良介绍,针对上述情况,河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经过集体调研和分析后认为:犯罪成本太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太高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河南诸如十三香、三全、胖哥等食品类商品,一般的家庭小作坊也能生产,尽管质量安全毫无保障,但在销售环节却很容易“蒙混过关”,加上违法侵权成本低廉,发现了也不过没收那些低廉伪劣的小设备,由于其隐秘性很高,得手的机会很大。从司法环节的受害企业维权来说,目前,“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定标准是五万元,也就是说五万元以下属于违法不犯罪。对于一般的民用小商品而言,因其价格低,五万元的假冒商品投放市场后将辐射广大区域,社会危害性大,查处难度大,这在客观上给制假分子逃避法律打击造成了方便,这就是这边刚查处,那边又继续造假的深层次原因,致使一些制假多年的不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王银良说,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制假现场的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不记入立案数额,不利于打击犯罪。如2007年6月至10月份,某市警方和技术监督局先后三次查处一制假十年的不法分子的三个制假窝点时,当场收缴被假冒的三个知名厂家的商标标识共计120万套,制假设备价值12000元及被假冒的两个厂家的成品39000元。因现行法律对现场查获的商标标识及制假工具不记入立案数额,犯罪嫌疑人多年制假已售出的假冒产品又难以查实,案件侦结时只能以现场查处的价值39000元的假冒产品移送起诉,使制假分子逃避了法律的严惩。因此,要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遏制日益猖獗的假冒商品泛滥,就必须填补当前严重的“司法漏洞”。

  为此,王银良建议:降低对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销售假冒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建议由原来立案数额5万元改为3万元,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个人非法经营额应由三万元改为两万元;对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3万元或同时查获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2万元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额应以生产厂家的市场价为准,不应按制假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对制假现场所查获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及制假设备,均应计入立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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