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老k这份8年前的遗嘱有效吗?立遗嘱人:房产证姓名:房产证号:住房地址:那么我的房产就不给m了
关于房产的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乂,性别乂乂乂,身份证号乂乂乂乂乂乂,家庭住址乂乂乂乂乂。
遗嘱如下:
一、住房一套。房产证姓名:乂乂乂,房产证号:乂乂乂乂乂,住房地址:乂乂乂乂乂乂,面积:乂乂乂乂乂。这套房产由乂乂乂(长子,身份证号:乂乂乂乂乂)
和某某某(次子,身份记号:乂乂乂乂乂乂)继承,并由某乂乂乂和某乂乂乂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登记过户。
注意!我的这份房产由儿子mn继承,但优先用来确保m最终所得的总份 额达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就是说,不管何因,如果发生m最终所得的的总份额不足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时,则用我的房产之一部分或全部,给他补足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例如: 不看我的遗嘱,即我这份房产还没有参与分割时,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发生m所得份额为零,则我的这份房产就全部给m,使m最终得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不看我的遗嘱,即我这份房产还没有参与分割时,不管什么原因,如果m可得整套房产的假设1/6吧,那么我的房产的就给m整套房产的2/6,使m最终得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剩余的则给n。但是,不看我的遗嘱,即我这份房产还没有参与分割时,如果m已经得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那么我的房产就不给m了,而是全部给n。上述给法的目的,就是确保m最终所得的总份 额达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从而使mn两人最终所得的总份额相等,即各得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 。
.二、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均为其个人财产。
我现在身体良好,神志清楚,还要做很多事情,还要去原单位帮帮忙。
希望儿子们和睦团结互助,并教育好自已子女。祝儿子们全家健康、平安、幸福!
(本遗嘱一式叁份,均为手书,均无涂改加减。叁份的效力相同。)
姓名乂乂乂,盖章,手印
二0一年乂月乂日
请问:上面老k这份8年前的遗嘱有效吗?可以确保m得到整套房产的二分之一吗?下面老k这份8年前的遗嘱有效吗?立遗嘱人:房产证姓名:房产证号:住房地址:那么我的房产就不给m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老院”的确权有异议,应向县级政府申请变更;在政府未变更确权之前,其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三、《房屋所有权证》是当事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依据。为此,你现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无须另行主张。
四、你母亲现住该房屋,只是依据协议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未取得所有权。你母亲如要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申请政府撤销你的所有权证,并重新确权在自己名下。但要具备你违反政策拥有多处住房且她本人应拥有该房产的有效证据。
五、如果你大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已确权在你名下,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六、你母亲和你兄弟、姊妹五人均是你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你父亲病故已超过二十年,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此复 闫律师
3.12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具体分割遗产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