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瀛智所律师

宁夏瀛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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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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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数字瀛和合伙人、常委会委员、瀛和企业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先后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律师、银川市优秀律师、银川市劳动模范等数十项荣誉称号。现同时兼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宁夏诉讼法学会理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评审库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宁夏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王宁刚律师同时还具有助理会计师、投资项目分析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资格。主要从事政府、企业法律事务、商事争议解决。先后担任国能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中石油、中国银行宁夏分行、邮储银行宁夏分行、华油集团宁夏分公司、国电宁夏新能源、长城资产宁夏营业部、灵武市政府、西夏啤酒、宁夏农垦、银川市科技局、中科院银川产业基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曾受聘担任我国著名作家张贤亮先生生前的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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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宁夏瀛智所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执业律所: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26401*********315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筑工程,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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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别伤残,是否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较低,影响其劳动能力程度较低,但因其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扶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请求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年7月9日,徐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后徐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致徐先生腰椎体爆裂骨折、双上肢皮肤挫伤等多处损伤,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宋某所驾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与徐先生对具体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的伤为十级伤残,属于最轻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他的后续生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不予赔偿其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父母年龄较大,子女未成年,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先生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办案律师认为,该案最主要的问题为,徐先生是否为十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委托鉴定机构对徐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诉讼方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及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进行计算。而徐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即使徐先生的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计算,仍属于低级别伤残,且徐先生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经过恢复仍可进行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故无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办案律师认为,徐先生虽然伤残级别较低,但确已构成伤残,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其父母子女无劳动能力。最终,保险公司认可办案律师的说法,赔偿徐先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近7万元,总赔偿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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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构成伤残,后续能否主张伤残赔偿金

017年11月24日,张女士搭乘无号牌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五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芮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张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将芮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检材未经法庭及各被告质证,不具有公正性,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张女士不构成伤残。随后,沙坡头区法院按照原告不构成伤残,对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进行核减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张女士不服判决,遂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案件经过后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张女士是否构成伤残。办案律师发现,第一次判决后,张女士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前兆,经向专业法医咨询,该损伤可构成伤残等级。其次,如张女士构成伤残,是否可在第一次判决已认定其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再次进行主张赔偿。办案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第一次诉讼时不构成伤残,并不意味丧失了后面构成伤残再次主张该项目的权利。于是,律师主张张女士做第三次伤残鉴定,并持新的鉴定意见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证据,向沙坡头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驳回张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但办案律师提出“本案张女士起诉主张的是在上一案诉讼结束后,其伤情引起创伤性关节炎及其他治疗费用等损失,诉讼请求的项目内容不重合,不属重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张女士获得7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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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构成伤残,后续能否主张伤残赔偿金

2017年11月24日,张女士搭乘无号牌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五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芮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张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将芮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检材未经法庭及各被告质证,不具有公正性,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张女士不构成伤残。随后,沙坡头区法院按照原告不构成伤残,对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进行核减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张女士不服判决,遂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案件经过后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张女士是否构成伤残。办案律师发现,第一次判决后,张女士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前兆,经向专业法医咨询,该损伤可构成伤残等级。其次,如张女士构成伤残,是否可在第一次判决已认定其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再次进行主张赔偿。办案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第一次诉讼时不构成伤残,并不意味丧失了后面构成伤残再次主张该项目的权利。于是,律师主张张女士做第三次伤残鉴定,并持新的鉴定意见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证据,向沙坡头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驳回张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但办案律师提出“本案张女士起诉主张的是在上一案诉讼结束后,其伤情引起创伤性关节炎及其他治疗费用等损失,诉讼请求的项目内容不重合,不属重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张女士获得7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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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卖菜奶奶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但湖南湘潭73岁的刘某却闲不住,租地种菜卖菜自食其力。某天刘某不幸遭遇车祸,除了医药费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结果被对方以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人民法院会怎么判?来看今日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6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往右避让时,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69.99元。经鉴定,73岁的刘某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法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13924.61元(41321元/年÷365天×123天)。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其次,误工费的认定中权利人虽无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刘某虽然已经73岁,但是仍享有依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误工费计算需要受年龄限制,只要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就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误工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来源

2023-03-30
2月起这些新规你要知道!

2月起,这些新规施行,将影响你我生活。目录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不得违规限制证券投资者销户二.新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三.《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行为四.新版《烈士安葬办法》:细化烈士安葬相关规定五.《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六.《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减少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盲区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试点恢复旅行社出境团队旅游业务八.《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机制更完善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十.《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促进公共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履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科技奖励办法,新设两大奖项1《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不得违规限制证券投资者销户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2新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不得有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3《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行为《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其中明确了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此外,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4新版《烈士安葬办法》:细化烈士安葬相关规定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作为规范烈士安葬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送迎和安葬仪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健全,失踪烈士不方便祭扫纪念等问题,对烈士安葬程序、仪式环节、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注重政策融合,特别是与战时牺牲烈士收殓安葬、境外烈士遗骸归国安葬等政策有效衔接,力求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政策制度保障,实现烈士褒扬法规政策体系有机统一。5《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6《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减少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盲区《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总体与现行管理实践保持一致,着力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将此前开展的外债规模切块试点有关经验做法推广至全部企业,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外债管理范围和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7《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试点恢复旅行社出境团队旅游业务2023年2月6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即日起,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可开展产品发布、宣传推广等准备工作。国家名单为: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尔代夫、斯里兰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南非、俄罗斯、瑞士、匈牙利、新西兰、斐济、古巴、阿根廷。8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更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执法联动的责任,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9《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施行。《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着力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督导不严格、销号不及时等问题,巩固吸收成熟经验和管用措施,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为宁夏打造安全生产最严省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10《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促进公共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细化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防雷科学技术成果。1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科技奖励办法,新设两大奖项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办法内容做出了诸多调整,奖项类别由5项增加至7项,由一年一评调整为两年一评,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宁夏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为200万元,获奖者事迹载入宁夏地方志。

2023-02-27
近三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市场中最为活跃的险种,其发展速度可谓是日新月异。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亦大量涌现。由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专业化,该类案件已成为金融审判的难题之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简称健保,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一、全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20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共6226篇裁判文书。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分别占比18.27%、14.63%、6.46%。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860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30421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四)标的额可视化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33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117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86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606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争议焦点1.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分歧是主要争议点在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焦点集中于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如用语较为书面,表述不易被理解。如某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该条款成为意外伤害险的主要焦点,多起案件均围绕伤害情形是否属于该条款范围而产生。如某案中,投保人因服用药物发生不良反应,认为属于意外伤害范围提出理赔而遭拒,引发争议。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原因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为此设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其中重要的规则。投保人基于主观原因或客观上保险代理人未明确说明,甚至有意误导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赔。争议较大的是:(1)如何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出于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中关于如实告知的“兜底条款”是否有效;(3)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应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是被保险人对抗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事由为保护投保人利益,防止保险合同不当订立,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且进行明确说明,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在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时,因自身专业水平及趋利因素,未尽说明义务,使得投保人对条款未予注意或产生误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被拒,引发诉讼。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涉及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诸如对重大疾病的类型、伤残理赔程度及续保、免缴保费、意外的定义,以及对一些专业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于如何“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公司通常以保险合同用粗体字等醒目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及投保人已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签名,该栏项下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合同条款,并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合同所载为准”等为由,认为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认为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应详细向其准确解释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并告知对被保险人不利或应特别注意的保险条款。四、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建议1、树立谨慎投保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知悉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投保人应关注保险代理人口头宣传内容是否与保险合同文本存在差异,及时询问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承保范围,特别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及理赔条件。投保人还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有关退保、退费的内容,注意平衡保险产品的风险和保障功能。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性,提供客观真实的事故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保障功能的顺利实现。对于先出险后投保、带病投保、虚构保险事故成因、伪造虚假理赔等有违诚信的行为,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制裁,维护诚信原则。3、提高证据保存意识,积极参与诉讼案件用通俗的话来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举证能力相对保险公司比较薄弱,在诉讼中易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更要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从投保、事故发生、理赔等各个环节注意保险资料、事故证据、理赔材料、通话记录等证据的留存。如果涉及诉讼,不能消极逃避,而是应该积极应诉,充分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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