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犯罪管辖地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案件将于2017年5月22日递交起诉材料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排期,还是真有其事

更新时间:2018-12-18 06:44:53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诉前公告:陈某某(证件号:?44150219651230****)关于你在微粒贷借款合同一案,因你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现银行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规定,取消你的分期资格,要求全额结清欠款。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带2万已上20万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犯罪管辖地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案件将于2017年5月22日递交起诉材料到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排期,未避免牢狱之灾,请在诉讼之前全部结清。特此通知!

我是欠了1千多,10来天没有还,现在已经还了,是用私人电话发来的短信,这是在恐吓我,还是真有其事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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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法律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018-12-18 06: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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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银行的信用卡,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18-12-18 06: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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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2018-12-18 0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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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18-12-18 0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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