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士)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八)声明书公证;
(九)生存公证;
(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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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
4、委托书文本;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正文、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等材料。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按揭合同)。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凭证及证明。
(4)处分财产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市及区民政局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