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算我自动离职吗?还有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11-20 22:20:2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前几天我在我公司请假了,我也写申请了,请假条也写了,但是只有组长签字,主任没有签字,主任也没有同意给我假,说时间太长了,当时他不在,主管在,主任说主管同意,他就同意,主管当时同意了,可是主任跟主管说,小付请假你同意吗?人员安排的过来吗?如果后勤出现问题,我就考核考核了。后来主管不敢签字,主管说等主任来了签字再说,要不就你回来再补请假条。今天我来上班,说给我按旷工处理了,说我自动离职了。合同上有这个规定,请假申请或请假未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后来人事部找我谈话,说同意回来上班,但我们组主任回来上班可以,但有一定惩罚,我没有同意上班,就说你按公司规定来处理吧!他们给我录音,这样算我自动离职吗?还有补偿吗?在他们没有同意我上班之前我已经向劳动仲裁提交申请书了。我能拿到补偿金吗?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胜诉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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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8-11-20 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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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018-11-20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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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动离职,一般来说,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这5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11-20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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