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不给我发放工资,医药费一半是我垫付的,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1-08 06:45: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2月23日应工伤导致左眼眶骨折及左眼底出血,现已手术医生说只能维持现状,级别鉴定没有做,单位已不给我发放工资,医药费一半是我垫付的,我应该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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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8-11-08 06: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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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11-08 06: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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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八级】标准: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工伤九级】标准: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十级】标准: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级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11-08 06: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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