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方式分别为:试用期三个月,2010年7月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8-11-04 11:53: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申诉人于2008年8月27日进入公司任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26天;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为24天;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5月17日为22天;工资结算方式分别为:(底薪+福利)/26*实际上班天数;(底薪+福利)/24*实际上班天数;(底薪+福利)/22*实际上班天数;申诉人于2008年8月26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申诉人职位津贴(福利)900元,试用期过后低薪、福利均无调整、全勤奖50元;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先后加福利至1250元;2010年7月根据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低薪由900元加至1100元,福利由1250元降至1050元;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福利加至1150元;2011年4月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低薪由1100元加至1320元,福利由1150元降至930元;申诉人在职期间没享受过年假、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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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薪待遇低,这是滥用试用期的其中一个表现。对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推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二选一的或然关系,那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11-04 1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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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约定过长,劳动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是不得超过1个月。
2、关于赔偿责任问题,除非你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要根据上诉这些规定来认定是否合理。
3、你可以提出解约,如果无上述2的情形的话,可以不用支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4、你的劳动合同一般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你可以要求的公司赔偿你在试用期方面的损失。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你支付赔偿金
2018-11-04 11: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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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吗的问题,绩效工资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单位工资形式为:实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实得工资是一个必须达到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这种薪资标准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相悖了。
  换句话说,实得工资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算是由于员工绩效或能力不佳造成了绩效工资缺口甚至变成零,也不得低于这个界限,而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绩效工资分为广义绩效工资和狭义绩效工资,广义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2018-11-04 1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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