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离婚后对于公证书中提到的怎么解决。请问赠与方可以因为受赠方离婚撤销该房屋赠与吗?

更新时间:2018-06-29 09:14: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屋一套,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受赠公证中写到20年不得买卖,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上交。离婚后对于公证书中提到的怎么解决。请问赠与方可以因为受赠方离婚撤销该房屋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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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2018-06-29 0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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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2018-06-29 0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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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子赠给子孙后还可以要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如果房子赠与后,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受赠方又房子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2、如果老人赠与给子孙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温馨提示

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

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

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合同带有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或找公益组织、法援机构等中立单位监督合同义务的履行,更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2018-06-29 09: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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