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工和谁属于雇佣关系?小工的受伤应该谁承担责任?现小工要求赔偿但包工头和朋友及瓦工都让小工走法律程序
更新时间:2018-09-16 06:23:4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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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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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8-09-16 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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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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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2018-09-16 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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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工程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8-09-16 0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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