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并申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因此认定自己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更新时间:2018-09-09 12:06: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争议地十里铺仓库用地是**公司于50年代初征用的,土地权属一直属于该公司所有。宝鸡市**学校于1980年3月,经宝鸡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宝鸡地区粮食职工培训基地,确定将校址设在**公司仓库院内,于1986年经批准变更为**学校。该校自开办以来,在当时地区粮食局的安排和批示下,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但一直使用**仓库内用地,截止纠纷调处前,该校已在该宗土地建有固定建筑物1600平方米。宝鸡市油脂饲料公司在未告知粮食干部学校的情况下,于1998年将位于仓库的粮食干部学校使用的土地登记在了油脂饲料公司名下,并申办了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9月10日,宝鸡市粮食干部学校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决校址用地权属争议问题。而饲料公司认为粮食干部学校使用该宗土地20多年间,一直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而公司已于1998年申办了土地使用证,因此认定自己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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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018-09-09 11: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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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2018-09-09 11: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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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申请工作流程  
1.划拨用地申请: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划拨申请。申请说明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划拨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通知用地单位提交申请所需各项文件、资料。  
3.划拨用地填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资料后,填写《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准入条件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应达到以下各项要求:  
1.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主要包括: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规模与此同时申报情况相符。  
3.符合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3)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4)建设内容、规模、用途明确。  
4.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且在有效期限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准确;
(3)危改的具体方式明确;
(4)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5)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6)建设内容、规模、用途与实际相符。  
5.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建委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建设内容、面积、用途与申报相符;
2018-09-09 1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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