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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姓名:
    孙术校律师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执业律所: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12
  • 擅长专长:
    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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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说说具体情况,帮你分析下
02-16 21:01
你好,想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直接留言
01-01 19:42
你好,手机价值多少?损坏到什么程度了?
01-0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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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法律知识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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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权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权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权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对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和对外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是享有平等的使
    夫妻财产约定
    今天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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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抚养费怎么约定,约定了可否变更
    离婚时抚养费怎么约定,约定了可否变更
      离婚时抚养费一般约定判给一方后,另一方要承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抚养费一般
    夫妻财产约定
    今天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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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
    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婚姻父母做主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包办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倡导婚姻自由。一般情况下
    婚姻自主权
    今天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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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法院怎么判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法院怎么判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的处理方式是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女方应当搜集相关的出轨证据,否则很难一次性离
    婚外情
    今天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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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事问律师 易县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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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女方怎么样争取利益最大化
    男方出轨女方怎么样争取利益最大化
      男方出轨女方争取利益最大化应当保存男方出轨的相关证据,要求对财产进行多分,双方可以选择协商离婚,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以
    子女抚养权
    今天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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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多少精神补偿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多少精神补偿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针对
    婚外情
    今天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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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自首与坦白的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两者都是量刑的情节,且实践中容易混淆。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自首
    今天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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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什么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什么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该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天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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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数额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第一种是无限额罚金制,即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由人民法院进行
    罚金
    今天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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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进行计算。 无证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也
    刑法知识
    今天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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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事问律师 易县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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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有扰乱作战部署的、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造成我方有法定的伤亡情况的、导致作
    军人违反职责罪
    今天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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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怎么判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怎么判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般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要件是侵害的是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今天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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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怎么办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怎么办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的处理是找银行进行协商,说明自己的经济情况看能否申请延迟还款或者是申请其他的贷款来还款,如果是实在没
    房贷相关
    今天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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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贷款手续费一般多少
    买房贷款手续费一般多少
      买房贷款手续费包括有测绘费、评估费、交易费、工本费、抵押登记费等,其中测绘的费用一般是普通住房是1.36元/平方,商
    住房公积金
    今天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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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村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为房主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
    房产证办理
    今天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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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是由本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出一个具体的分配方案,如果是已经由报备过的农村集
    农村土地承包法
    今天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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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过户
    农村的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过户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过户的,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可以用来建筑房屋。但如果是农村村民出卖
    宅基地
    今天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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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了房想退钱怎么办手续
    买了房想退钱怎么办手续
      买了房想退钱的手续是先要通知开发商,然后是与开发商协商具体的退款手续,如果是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
    退房
    今天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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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被开除了是不是当时结工资
    员工被开除了是不是当时结工资
      员工被开除了应该是当时结工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单位应在办理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如果
    辞退
    今天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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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么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么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止制度,
    劳动仲裁知识
    今天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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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资严重,有哪些投诉方法
    拖欠工资严重,有哪些投诉方法
      拖欠工资严重,有以下几种投诉方法,第一种是向劳动局也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第二种是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
    工资
    今天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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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在于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有聘书,而聘书不代表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是一种要约表示,是单位的单方意
    劳动合同
    今天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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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的资料包括了职工个人的身份证、个人的申请书、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等资料。工伤鉴定书丢了可以到社保
    工伤鉴定标准
    今天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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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哪个部门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哪个部门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响应表的劳动
    劳动合同争议
    今天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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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行使权力有
    债务人行使权力有
      债务人行使权力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和解权、上诉权、申请再审的权利等。债务纠纷起诉时效期
    债务人
    今天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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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吗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吗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的。没有写还款日期属于欠缺形式要件,不影响欠条的实质内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有
    欠条格式
    今天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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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么?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么?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的,若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要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欠钱太多无力偿还一般不会坐牢,若借款人有还
    欠款纠纷
    今天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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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存承担债务什么意思
    并存承担债务什么意思
      并存承担债务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债务常识
    今天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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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吗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吗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的,只要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是会进行审判的。欠条要写明欠条的性质、欠
    欠款起诉
    今天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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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吗
    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吗
      不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债务人应独立承担个人债务,除非子女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应在继承的预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债务纠纷起
    债权人
    今天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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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是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配合交警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应该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如果在生活实践当
    交通事故处理
    今天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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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多少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多少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导致对方死亡的则是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交强险
    今天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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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领取
    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领取
      摩托车临时牌照需要到当地的车管所领取,一般可以领取临时牌照的情形是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
    汽车知识
    今天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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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吗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吗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的,车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来帮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需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并
    汽车知识
    今天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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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证年审手续是什么样的
    驾驶证年审手续是什么样的
      驾驶证现在已经不需要年审了,根据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下C证不用每年体检。但B照以上新规规定是每年在你驾驶证的初次领证
    汽车知识
    今天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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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牌照丢失怎么补办?
    机动车牌照丢失怎么补办?
      机动车牌照丢失的补办流程是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等材料到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
    汽车知识
    今天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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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县律师文集
  • 易县律师案例
  • 离婚案子抚养权问题
    归谁的问题,法院一般以这六点来判定孩子归属:第一,孩子的年龄为界限,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不过母亲有以下三种情形,父亲请求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已满2周岁,父母对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争取抚养权有利条件有: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队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子女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二,一个优先条件,在父母抚养心疼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的,若孩子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作未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第三,不良行为影响抚养权的认定,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归优先考虑另一方抚养子女,这里要注意的是,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第四,父母一方正在服刑,一般来说,如果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是不具备抚养条件的,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选抚养子女的情况下非常少,如果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同意的,则由服刑一方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第五,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原则,父母首先先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两个孩子均满2周岁,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没人抚养一个子女,如果不满2周岁,原则上归母亲抚养第六,父母是否可以共同抚养孩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苍天心疼利益得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不过,在离婚诉讼期间,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会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离婚案子抚养权问题
    孙术校律师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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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必须要找律师吗
    律师的能力和收费不匹配这种情况存不存在?确实是存在的,任何一行都会有这样的问题,因此推断所有律师都有这样的问题,逻辑上就站不住脚。那么,刑事案件一定要请律师吗?是的,一定要!首先,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非常繁琐,包括刑事立案、取证、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环节,对于普通人来说,无法熟悉这些程序,很容易走错步骤,甚至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其次,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如果没有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协助,难以分析案件情况,为自己争取最好的利益。再次,刑事案件是非常严肃的,涉及到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刑事律师必须对法律和案情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所以应该怎样做才能找到合适自己的刑事律师呢?了解律师的背景和经验:选择一位有丰富经验的刑事律师是很重要的。可以通过查看律师的网站、社交媒体和相关论坛等途径来了解他们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也可以向身边的人或者专业机构咨询,了解律师的资质和业绩等信息。见面咨询:与律师面谈是了解律师是否适合你的关键步骤。在见面咨询中,可以询问律师在类似案件上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以及对你的案件的看法和解决方案。通过与律师面对面交流,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方式和价值观,同时也可以让律师更好地了解你的情况。参考他人的意见:可以通过查看律师的评论和评级,以及咨询其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来判断律师是否靠谱。可以通过在线评论、社交媒体和论坛等途径,找到其他客户的评论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律师的工作方式和服务质量。预算考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费用可能会很高,因此在选择律师时,预算考虑也是很重要的。可以与律师商量价格、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等问题,靠谱的律师不会回避这个问题,也不会一上来啥也不说就要收钱,多对比看看,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选最好的。惹上官司请律师有什么优点?能够帮助你收集整理证据材料避免你被忽悠签了一些不该签的文件,更好地规避风险帮助你跟对方谈判协商省时省力,只负责提供律师需要的材料即可准备开庭,提供利于自己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必须要找律师吗
    孙术校律师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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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立案后还有可能撤销吗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案申请复议书怎么写提醒您,刑事立案申请复议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年月日字第号决定(裁定或通知),现申请复议。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决定(裁定或通知)抄件一份。刑事案件最少判几个月刑事案件最少判一个月。刑事案件的期限有如下规定:1.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2.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3.无期徒刑。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刑事案件立案后还有可能撤销吗
    孙术校律师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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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一样吗
    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有什么区别1.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2.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一样吗
    孙术校律师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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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下
    人的权利极其不负责任的体现,在朱xx投保的保险单中,第三人居然将朱xx的身高注明为1.76米,此内容在保单第22页。被告人保肃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录音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实原告的举证目的,在录音相对应的材料第四页中第三人已经明确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将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提示。书面材料第五页中,除王xx外还有三四个人一直在重复诱导对原告主张有利的话语,属于诱导性言语,不能证明举证目的,而且其诱导性的言语第三人是直接否认的。保险单与批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存在登记笔误,也可以以批单的形式进行更正。第三人质称,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投保生效时是朱xx本人用手机操作、人脸比对、亲笔签名、朱xx指定的银行卡扣费。银行卡扣费会给他的手机发6位数验证码才能扣费。我给朱xx投保时,看到朱xx裹着纱布,他说的宰牛受的伤,我问上保险了吗?他说老板给上这意外险,我说再上点别的保险。他先问给他爸爸上一份保险,我说你父亲去年住院,不能上保险了。然后说给他母亲入保险,他母亲说不入,后来我说给你入吧,全有私家车,就介绍的百万如意行保险。当时我说的是乘坐或者驾驶私家车、公交车、火车、电车、轮船风险保额是100万元,乘坐飞机的风险保额200万元,普通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基本保额10万元。他问开货车出事故赔不赔,我说营运的是不赔的,因为营运的危险系数很高,你要是出租车司机,是不赔的。他很明白这个事,给他举的这个例子。他平时的工作是给老板宰牛,在家,给他计件工资。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我从业保险17年2个月是公司的2A营销员,从没有因保险条款有纠纷,在我这买保险的核保通过率特别高,抽体检生存调查客户很少,因为我的诚信率高,提交总公司系统营销员诚信系统的排名一份,我的工号是1309xx0393,打公司电话95××9就可以查询。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总公司系统营销员诚信系统的排名质称,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录音整理材料中第四页第17行第三人称他不用全看了这个东西,就看三项就行,这是对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说的这话,第三人无法证明朱xx看此条款了。在免责条款处应由投保人注明:以上条款我看过等字样,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字义内容,这是格式条款所要达到的标准。2019年2月18日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马xx的询问笔录中,马xx陈述:我叫马xx,个体经商买牛。今天早晨四点四十五分,我村朱xx驾驶冀J×××××号白色小货车从郭楼驶出往蠡县去买牛,当时我在中间坐着(驾驶室),马xx在副驾驶坐着(最右边),走到382省道玉皇庙村东路段时我们车等红灯,就停下了,不大一会儿就被后面驶来的车给撞了,后来“119”先去了,把我们救出来,接着“120”急救车把我们拉xx医院来了。朱xx是我雇的,马xx和我是伙计,挣了钱我俩平分,朱xx驾驶的小货车是我的。马xx出庭证言: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朱xx发生车祸时,我在车上,我就是雇朱xx给我宰牛,忙的话就叫朱xx给我们开车,出事那天是因为牛难抓就叫朱xx跟我去,车是在2016年买的南辛庄的金xx的,金xx是做二手车交易的。为了方便审车不用我管,所以车没有登记在我的名下。我的车不给别人拉货就是运牛用,买牛回来,宰牛零卖。xx汽车运输队和xx汽车运输队是一个车队。我是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给朱xx报酬是按牛数量,一头牛100元钱。我在交警队的陈述是真实的。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证实证人是朱xx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此车用作自己买牛或为自己家庭所需而使用,不是营运车辆,属于私家车,事故发生时,空车去蠡县买牛,对其证言无异议。被告xx肃宁支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朱xx驾驶的事故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是营运车辆,不能仅凭证人单某陈述和原告的单某观点认为是私家车,证人证实朱xx驾驶使用雇主即证人的车辆,正从事拉牛货物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属于我公司免除理赔责任的情形。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以行车证记载的车辆性质为准。被告保险公司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1、提供电子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系被告公司系统留存),其内容与原告持有举证的xx保险合同中内容一致。2、提交朱xx投保时本人肖像截图以及身份证截图、缴费农业银行卡截图。3、保险合同生成后我公司系统留存向投保人进行回访提示截图3份,证实投保时是朱xx本人才能进行投保,从而也能证实保险条款中我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质称,被告方提交电子保单字体大小与原告方持有的不一致,其字体大小明显大于原告方电子保单1/3左右,电子保单上对勾无法证明是朱xx签上去的,在电子保单第四页被保险人身高注明176CM,与公安尸检报告认定的身高明显不符,原告持有的电子保单中,投保人须知栏字体不戴放大镜难以辨别出其字义内容,朱xx生活照图片无法证明是其投保时所照,因为没有此照片的形成时间记载,身份证、银行卡无法证明是投保时所拍摄。被告所谓的回访截图3份,无法清晰的证明其主张目的,看不清上面的具体内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朱xx办理保险业务时尽到了法律上所要求的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庭审后,被告xx肃宁支公司提交了庭审中提交证据1和2刻录的光盘,对此原告方质证意见,光盘中显示的银行卡、身份证、头像照片无法证明是朱xx投保时持卡、持身份证所照,头像无法证明是投保时所照,保单系统由被告方掌控,其可以做任何对其有利的修改,以上证据被告方不能证明其陈述和辩称内容真实,原告方不予认可。庭审后,第三人王xx提交了朱xx投保后参加被告xx肃宁支公司组织保单积分兑奖活动的签到表,另提交一份关于投保情况的补充说明。原告方对签到表及补充说明真实性不认可,1、朱xx到去世时仍为小学文化程度;2、第三人称合同书第22页身高系朱xx自己填写是在撒谎,第22页中身高一栏系机打文字,由此看出并不是朱xx自己填写上去的。3、签到表系复印件,第三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朱xx参与了此次好的,无法证明客户姓名朱xx一行的所有文字、数字系朱xx所写,此复印件中客户姓名朱xx与朱xx两个姓名一栏的文字、数字系一人书写,对签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不予认可。被告方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方要求承担保险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依据是《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医疗保险金原告方应当提交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原告方称没有住院治疗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朱xx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真实、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被告xx肃宁支公司主张朱xx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是营运车辆,属于免除理赔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朱xx生前在马xx处从事宰牛工作,偶尔为马xx开车,对此马xx、第三人王xx陈述一致。马xx是冀J×××××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是马xx自家用来拉牛,对此马xx在交警队的询问笔录也与出庭证言一致。出庭证言中马xx解释称之所以登记在南皮县名下是为了审车方便,应为真实陈述。原告因此主张冀J×××××号货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私家车”的范畴。一审法院认为,在国家标准中未对“私家车”进行界定,保险合同中关于“私家车”的概念,是保险公司为签订保险合同而单某面制定的定义,而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为格式条款,非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是指依据具有一般知识、智力、能力的正常人的理解进行的解释。百度百科中载“私家车为私人自己买的,拥有使用支配权的,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使用支配的车辆”,故原告认为冀J×××××号货车系马xx个人购买,为个人经营使用而主张为私家车符合通常的理解,应予以支持。2019年2月18日事故当天朱xx驾驶马xx所有的冀J×××××号货车是为马xx买牛运回来。马xx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买牛、宰牛、卖牛肉。而运牛回肃宁只是其经营活动中的一个行为,朱xx驾驶车辆运牛的行为并不产生直接的营利后果,并非《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货运运输的行为。故被告xx肃宁支公司主张朱xx符合该条免责条款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xx肃宁支公司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原告作为朱xx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朱xx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后,被告xx肃宁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付原告朱xx、范xx保险金100万元。原告方主张按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给付原告朱xx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200元,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的保险金1564.5元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与朱xx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为2018一13xx210-6的保险合同终止;二、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xx、范xx保险金100万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承担6900元,原告朱xx、范xx承担8元。二审庭询中,到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陈述,未有新证据提供。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冬春的汽车挂靠合同、询问笔录及出庭证言等证据加以判断,本案并不属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免责免除项下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情形。即便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本案xx肃宁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即不能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一审法院支持xx肃宁支公司向朱xx、范xx赔付相应保险金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常秀良审判员李霞审判员付毅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尹昊书记员李志敏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下
    孙术校律师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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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
    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负责人:蔡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李姝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朱xx之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审第三人:王xx,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肃宁县,现住肃宁县。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以下简称xx肃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范xx、原审第三人王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肃宁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xx、范xx身故保险金100万元。2.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直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100万理赔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朱xx(被上诉人儿子,驾驶货运运输车辆时发生事故身故)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那么该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2.上诉人公司主张上诉人公司不应理赔被上诉人因其儿子朱xx驾车身故的保险金,这一主张范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情形,上诉人公司当然性的不需要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身故保险金。3.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该保险合同性质上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那么被上诉人诉求解除合同,给付保险金,说明被上诉人也认可该保险合同是生效合同,即认可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内容,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份人身保险合同书的原件,该合同书原件中含有该保险单、保险利益条款、电子投保单等自申请投保到合同签订生效开始履行的全部程序性文件,其中保险利益条款,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即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金的给付等等,其中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书中都是用区别与其它条款约定的文字(加黑、字体大小不同)进行形式上的体现出来,足以提示被保险人投保人。而在以上条款约定内容的理解和提示上,上诉人公司也是按照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了提示和内容义务的明确告知,在电子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即朱xx),朱xx本人使用在网上电子投保的形式进行投保,如果不是本人投保(需要刷脸印证等),是不可能投保成功的,只有投保人自己才能完成所有投保操作,对于投保单中书写的内容都是投保人自己独立完成,对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险种、缴费(个人银行卡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按照该电子投保书中的需向保险人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所有项目,投保人被保险人都进行了点击确认,对所投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和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即本人阅读并理解电子版投保单所点击确认内容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全部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落款处均有“朱xx”本人签字确认,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上诉人已经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以及保险行业规定,履行了保险人应尽的所有义务。作为朱xx的父母的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却坚称不认可投保内容及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且不认可上诉人公司提供的朱xx在完成电子投保过程中的其本人点击操作和投保当时的个人头像上传截图,其说法不能成立:首先,本案投保合同,是朱xx本人个人投保,不是被上诉人代为投保,被上诉人不是投保行为的亲身经历者,没有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非朱xx本人完成电子投保操作,而上诉人公司却能举证出投保时是朱xx本人操作投保,对该事实无须多言,应当能够认定是本人亲自完成投保。其次,如果像被上诉人所说,非朱xx本人完成投保,那么该保险合同依法应不成立,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追认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公司更不应履行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朱xx缴纳保费并领取了纸质的所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书,也能说明被上诉人的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免除上诉人公司责任的条款不予成立支持,并未进行明确说理用法论证,事故时作为事故的车主马xx以及一审原告都认可:朱xx驾驶货运车辆并且是用于拉牛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身故,那么朱xx驾驶的车辆冀J×××××车辆行驶证中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类型为轻型普通货车,该车辆的实际类型首先是明确的,就是货运车辆,并不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内容解释;再者,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论述部分,讲述了“私家车”的范畴界定,上诉人公司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驾驶“私家车”只是一种驾驶车辆时的状态,那么朱xx驾驶马xx的货运车辆实施拉牛的货运过程中,首先表现为货运,其次是为车主马xx创造了运输利益,即马xx获取了运输利益,马xx从事买牛,宰牛卖牛肉的职业行为,其拉牛的费用(运输成本)最后肯定是要计算到对外销售价格中去的,运牛是经营活动的一个行为是必然,那么产生运输成本也是必然,一审法院认定“朱xx驾车运牛行为不产生直接的营业后果”的观点上诉人则不敢苟同,拉牛运输需要成本,作为朱xx雇主的马xx肯定计入销售价格中去,不能赔本销售,肯定是会获取营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主客观依据,是为支持被上诉人主张成立而强行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其说法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给予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上诉,望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该上诉状未尽事实与理由陈述及证据,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再行补充提交发表,二审庭审中再行补充主张和发表的意见不应视为超出本次上诉的理由。朱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范x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王xx述称,我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每年都对客户进行回访。朱xx、范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被告与朱xx之间签订的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判令被告按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给付原告朱xx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200元;3.依据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条款,被告给付原告朱xx交通事故去世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1564.5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是夫妻关系,婚生儿子朱xx,朱xx未婚,没有子女。原告方提交了郭xx委会证明、户口本证实,原告主张户口本同时证明朱xx为小学文化程度。被告xx肃宁支公司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所称户口本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即朱xx小学文化程度的户口页记载,是公安机关在户籍登记时的记载,至于文化程度应当以自然人实际学习为准,且文化程度与本案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2019年2月18日05时10分左右,郑xx驾驶冀C×××××/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龙线(38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绕城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候交通信号灯起步行驶的朱xx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拉乘马xx、马xx和刘xx驾驶的晋C×××××/晋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乘郝xx追尾相撞,后郑xx驾驶的货车失控驶入王xx地中,撞到王xx树木三棵,造成三车及王xx树木受损,朱xx、马xx、马xx三人分别受伤的交通事故,朱xx经xx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方提交了肃宁大队事故中队第130926120190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肃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肃公物鉴尸检字[201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告方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朱xx生前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号为2018-13xx210-6,合同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生效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被保险人朱xx,未指定受益人,投保险种是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附加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3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每年的8月1日,交费期满日2028年7月31日。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标准保费每年1490元,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标准保费每年166元,原告方提交了保险合同,对此被告xx肃宁支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合同载明了合同条款(含免责条款、限额条款、保险责任),载明了投保人投保该保险险种是以电子投保的形式即手机进行投保,电子投保单中含有共计10项的投保人投保须知,对投保内容的电子填写均是投保人使用手机进行的实时操作,按照该电子投保单的投保顺序进行逐一操作,投保须知中第一项中有我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各项条款的提示,投保人在投保须知中亲自确认了,即同意接受上述条款,该电子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部分,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朱xx的本人亲自书写的电子签名。然后在签名过程中该电子投保单需要投保人提供本人实时的相片截图和身份证原件截图,才能进行逐一操作,即该投保过程只有本人才能完成。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条款均是以加黑加粗文字进行显示记载。《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X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除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xx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度残疾保险金。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xx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三款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四、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释义......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xx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原告方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给xx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是根据《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第3项诉讼请求是根据《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朱xx已交保费1490元乘以105%为1564.5元。为证实己方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朱xx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所有权证书,证明目的是朱xx系合法驾驶,车辆合法上路行驶。2、南皮县与马xx签订的挂靠协议书一份、马xx在交警队的询问笔录一份、马xx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目的是朱xx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马xx个人所有。3、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的材料各一份,证明目的是朱xx生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第三人并没有向朱xx尽到法律规定的提请朱xx注意的合理合法的告知义务。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
    孙术校律师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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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x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原审被告):师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师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劳务(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应认定为承揽。本案被上诉人刘xx为上诉人师xx承租的房屋维修房顶,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维修工具及施工材料、独立完成工作、不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承揽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不具有连续性等因素,充分说明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或雇佣关系。二、本案被上诉人刘xx酒后工作,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即使上诉人承担一定责任也应减轻上诉人的大部分责任。刘xx辩称,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雇佣关系,是承揽关系,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是被刘xx叫去给上诉人修复房顶,挣的是工资不是承揽费,刘xx、王xx等人都是给上诉人修复房顶,挣得均是工资,没有承揽厂房的维修事项,这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方有王xx、刘xx在一审时出庭作证,上诉人向王xx、刘xx及被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166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刘xx在支取工资时从上诉人电脑中拍摄的工资发放表予以证实。上诉人主张是承揽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是酒后工作,仅仅是其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为其维修厂房,该认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律关系认定正确,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师xx赔偿刘xx截止目前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后刘xx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188019.343元;2.诉讼、鉴定等费用由师xx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9月25日,刘xx在给师xx承包的位于定州市的厂房进行维修时,从房顶摔落,致伤胸部、右上肢、骨盆、腰部等,随即到定州市亭中心卫生院拍片检查,后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骨盆骨折、腰2椎体压缩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侧部分后肋骨折。刘xx共计住院治疗16天,实际花费及其他损失情况如下:1、医药费:刘xx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花费医药费78787.11元,有医药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证实,予以确认;2、误工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误工期为180日,按照其在师xx处的日工资115元计算,误工费共计20700元;3、护理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护理期为60日,一人护理,刘xx主张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947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为6566.63元(39947元÷365天×60天);4、营养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营养期为90日,刘xx主张每日50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为4500元(50元×90日);5、住院伙食补助费:刘xx住院16天,每天应补助100元,为1600元;6、残疾赔偿金: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共两处10级伤残,刘xx为农村居民,按照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计算,为33674.4元(14031元×20年×12%);7、鉴定费:刘xx作司法鉴定,花费检查费用880元、鉴定费用2700元、邮寄鉴定结论花费快递费10元,共计3590元,有收据证实,予以认定;8、后期治疗费: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xx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期治疗费用为28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刘xx因伤致残,势必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但其主张9000元过高,酌定为5000元;10、交通费:1510元,刘xx提交了交通费收据,予以采信。综上,刘xx的损失共计183928.14元。刘xx受伤在定州市亭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时,师xx让其儿子垫付医药费3000元。对于刘xx在进行厂房维修时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对谁应负赔偿责任问题,双方认识不一。刘xx主张系师xx雇佣其改建旧厂房从事焊接房顶、搭建彩钢板工作所致,应由师xx赔偿。师xx主张该旧厂房系其承包他人的,他通过王xx找的刘xx,不管刘xx找几个人,工程已经承包给刘xx,刘xx受伤其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刘xx当天是酒后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师xx和刘xx之间均未订立书面协议。庭审中,王xx证明:“师xx问我们村里有没有焊工,我们村里有一个摔了胳膊的,让刘xx来找被告谈价格,说给他配个小工,工资是刘xx和师xx谈的,小工是110元,刘xx在焊接彩钢干活的时候摔了”。刘xx证明:“是师xx找的王xx,王xx找的我,我胳膊有病,王xx让我找两个人干活,说这也是师xx的意思,我见师xx来。我找的刘xx,头一天有一个叫王xx的,去了以后xx给师xx仍工具的时候,二人嚷了几句,后来就不去了。后找的刘xx,刘xx也是我叫的,和师xx谈的报酬是日工,小工110元,我的工资180元,每天加一盒烟5元,没有说过承包他的活,工资已经按照工资表发给每个人了,我没有在中间挣差价”。2018年10月15日,师xx通过微信转账给刘xx进行工资结算,其中包括刘xx的工资。师xx提交了刘xx签名的证明一份,内容:今支取刘xx等(xx、xx、xx)共四人焊接彩钢瓦总费用1660元。刘xx提交了刘xx支取1660元款时从师xx电脑中拍摄的包括刘xx等人在内的表格一张,其款数与师xx提交的刘xx签名的证明内容及微信转账数额一致。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王xx、刘xx的证言以及支取费用的数额、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方面,可以看出,刘xx是为师xx提供劳务,而非师xx将工程承包给刘xx。师xx原来是否认识刘xx以及是否师xx直接找刘xx商谈,都不是劳务关系构成的必要条件,不能否认刘xx为师xx提供劳务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刘xx系为师xx提供劳务,刘xx为雇员,师xx为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刘xx的损失应由师xx承担。师xx虽辩称刘xx酒后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共计18392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师xx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师x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刘xx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对此被上诉人刘xx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刘xx与刘xx等人一同为上诉人师xx维修房顶,刘xx每天180元,小工每天110元,每天一盒烟5元,刘xx共支取四人工资1660元,并按每人实际工作天数及以上标准发放给各小工,除支取本人工资外刘xx未从中赚取其他利益,双方以上价款计算方式系按日计算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被上诉人师xx主张系承揽,就其与刘xx之间关于承揽价款如何约定无法清除陈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承揽该工程的价款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其该主张亦与被上诉人刘xx及刘xx等人按日工资支取1660元总费用的事实不相符,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师xx主张被上诉人刘xx系酒后工作,自身存在过错,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师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庞茜审判员霍丽芳审判员付术勇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佳伟
    师x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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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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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xx、闫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下)
    个儿”,邓某1就是被害人进朝,保子就是刘某1。邓某3为雇其伤害邓某1的人。证人张某辨认出商xx(xx)、闫xx参与了共同伤害邓某1的行为,其中闫xx就是其所称的“大个儿”。证人刘某1辨认出高某、闫xx、商xx与了共同伤害邓某1的行为,其中高某就是其所称的“xx广”,商xx就是其所称的xx。被告人商xx辨认出闫xx、张某、王某1、刘某1等人参与共同伤害邓某1的行为。被告人闫xx辨认出刘某1、商xx、王某1参与共同伤害邓某1的行为。证人王某1对购买镐柄地点、存放镐柄地点进行了指认。证人张某对王某1等人取镐柄地点、丢弃遮挡牌照纸板地点进行了指认,与王某1指认存放镐柄地点一致。1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张某面包车一辆,牌照号冀F×××××。车辆登记信息:牌照号冀F×××××的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张某。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一位于曲阳县东旺乡邓某1家南侧东西路上,邓某1家门口向东40米为于占xx家,于占xx家北侧有血迹一处,该血迹向西北95厘米处有一长为41厘米长折断镐柄。现场提取血迹一处、折断镐柄一根。经张某供述指认,现场二位于曲阳县调桥下,南侧靠东发现两块被丢弃的纸板(提取)。现场三位于曲阳县运良河桥下,提取镐柄一根。1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鉴定结论,死者邓某1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标有“于占xx家北侧东西路上”字样的纸包装泥土上血一份、受害人邓某1的血斑样本一份、邓某2(死者儿子)的血斑样本一份。鉴定结论,于占xx家北侧东西路上血检出邓某1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邓某1与邓某2存在单亲遗传关系。公安机关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邓某1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定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19、手机通话记录,记载王某1所用手机号159××××8688、邓某3所用手机号135××××9872、闫xx所用手机号183××××9393、商xx所用手机号151××××7537、张某所用手机号138××××8488、刘某1所用手机号157××××4111在临近案发前后的通话情况。以上通话记录均详细至基站。20、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月27日19时20分,孟某报案称本村邓某1在于占xx家附近被人打伤头部,曲阳县公安局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经询问受害人家人得知邓某1家族和同村邓某3家族矛盾突出,将邓某3家人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围绕邓某3展开深入调查,确定邓某3的赌友王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依法传唤王某1,王某1交代了邓某3出钱雇用其伤害邓某1,其找到商xx、闫xx、刘某1、高某、张某等人伤害邓某1的犯罪事实。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跃进路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2019年8月26日8时许,根据特情线索,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男子形迹可疑,当日9时5分许民警张海xx赶往该地,经现场核查确定该男子为网上在逃人员商xx,后将其抓获。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出具抓获经过:2019年10月14日17时左右,太行警务站人脸识别系统报警,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发布的上网逃犯闫xx在裕华路北塘附近出现,我单位一中队巡逻组迅速出动,经盘查,在裕华路北塘将上网逃犯闫xx抓获,移交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燕赵刑警队。21、曲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邓xx因于2010年6月19日将孟某打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2、邓某1的死亡证明及病历,邓某1因脑外伤于2012年1月27日19时入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救治,呼吸心跳消失,于当日19时52分死于头部外伤。2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四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全案维持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3)曲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2)涞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商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闫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商xx、闫xx、被害人邓某1的个人信息。(二)2015年1月1日晚,被告人商xx在河北省新乐市xx沙场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争吵,后商xx用铁锹将郑某打伤,并砸毁郑某驾驶的货车玻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1证实,其听大车司机说看见高xx和一个大车司机吵架了,没看见怎么打的,后来那辆大车也走了。2015年1月2日,大车车主说司机郑某的胳膊被打伤了,在xx医院住院,其就让刘某2去医院看了看,医生说大车司机骨折了,其给大车司机交了2万元住院押金。2、证人马某2证实,那天晚上,其和郑某去xx沙场拉沙子,商xx开铲车给装沙子时,说了郑某一句,郑某回了一句嘴,商xx就要打郑某,其劝商xx时也被商xx打了两拳。商xx从其手中夺过铁锨打郑某,后来郑某上车关上车门,商xx还用铁锨打车门,将驾驶座车窗玻璃打碎了。郑某感觉胳膊骨折了,就去xx医院住院了。3、证人刘某2证实,2015年1月2日,其去医院看了被打的大车司机,司机胳脾上打着石膏,医生说司机胳膊骨折了,其告诉了马某1,马某1让其交了2万元押金。1月1日晚上,只有商xx自己在沙坑里负责指挥大车装车,平时大车司机都叫他“光头强”。4、证人王某3证实,那天23时许,承安派出所的警察过来了,其用对讲机喊话问沙场里有没有什么事,对讲机里有人说商xx与人打架了。5、被害人郑某陈述,2015年1月1日晚上,其和马某2开大车去xx沙场拉沙子,其与马某2正在挖被陷住的车后轮时,商xx过来说着脏话让往前提车,其回了一句。商xx从马某2手中夺过铁锨来就追打其,其往车上跑,上车后没关上车门时,商xx用铁锨拍其头部,其用右手挡,右小臂被拍了五六下,后来其把车门关上,商xx又拍驾驶座室车门,将车窗玻璃都拍碎了。其和马某2开车跑了,后来去了xx医院。6、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xx沙场”位于新乐市交接处的沙河河滩地内,属于岸城村辖区。据郑某陈述,其系在沙坑坑下拉沙时因口角被人打伤手臂,经勘验,“xx沙场”沙坑下车轮痕迹杂乱,未发现有价值痕迹物证。8、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郑某、证人王某3、刘某2、马某1分别辨认出商xx就是打人的光头强或杨子。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日23时10分,郑某报案至新乐市正莫派出所,称自己在“xx沙场”被人打伤手臂。10、新乐市公安局正莫派出所出具工作证明:2015年1月1日22时许,郑某驾驶大车在新乐市“xx沙场”拉沙时,因口角被一名绰号叫“光头强”的沙场人员打伤。因未能掌握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后根据走访排查及各协查单位反馈的信息,发现曲阳县xx德乡商xx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组织被害人郑某及“xx沙场”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确定商xx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11、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郑某与商xx达成调解协议,商xx赔偿郑某9万元(含住院费2万元)。2015年9月3日,郑某收到赔偿款9万元(含住院费2万元)。12、新乐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因商xx主要犯罪地在保定市曲阳县,需要并案侦查,故决定将此案移送。本院认为,被告人商xx、闫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邓某1死亡,商xx又持械将郑某打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积极参加,均持镐柄殴打被害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对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王某1证实其给商xx打电话说有人出钱让商xx找几个人教训人,后商xx找了几个人约其在移动大厅见面;闫xx供述商xx挂断王某1电话后说有人出钱让去教训人,大家都同意去;案发后王某1将钱交给商xx,由商xx分给大家,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商xx比刘xx、闫xx、高某等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大,系召集人,对商xx辩称自己没有召集他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被告人闫xx的亲属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闫xx已经表示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雪莲审判员詹勇人民陪审员石峰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封秋月
    商xx、闫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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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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