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权属登记 > 土地权属登记 > 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9:13:19 人浏览

导读:

办理事项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程序1、受理;2、调查;3、测量;4、审核;5、报批;6、发证。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个人身份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详见附件)。承

办理事项 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事程序 1、受理;2、调查;3、测量;4、审核;5、报批;6、发证。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身份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详见附件)。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金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土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面积在2500m2(含2500m2)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