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国家实行了住房改革政策,还要求追究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庭不具备让行政部门恢复熊朝学的房产证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8-09-06 21:22: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叫熊**学,原为云南省**公司职工,单位于1995年分配了一套位于**路7幢2单元102室面积为 38.1平方米的住房给我。后来国家实行了住房改革政策,于是单位让我写申请购买该套住房。我于2001年11月21日填写了职工购房申请,于当日经公司签章同意并订立了《职工购房合同》,该申请及合同于2002年4月1日经安宁市房改办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审核盖章后生效。于是我于2002年5月8日带上购房申请及合同到**公司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有交款凭据)。最后于2002年5月10日,按规定带上经过审批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契约书)及付款收据到建设局房管科依法领取了该套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了该房的完整所有权。然而,在此期间。**公司经理刘**不顾房子已出售给了本人的事实,带领一伙人在我家里无人的情况下强行撬门进入我的住宅,将我家里的财物洗劫一空(家里所有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并在我依法领取了该房的房产证后,又假借公司退休职工卢**同志的名义到建设局重复办理了该房的另一份房产证,造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本人不服,于2002年12月31日依法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审理中,卢**同志出庭证明:“该房他从来就没有出钱购买过,也从没见过以他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在开庭前的某日晚上**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找到我,要我照样抄写一份购房申请,落款时间为2002年2月2日,比实际书写时间推前了约一年”。还要求追究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本来事实已经清楚,建设局房管科还我的房产证就可以了。但是,问题在于庭审证据显示:事发后,建设局要求我交回房管科的本人的房产证,已经被他们在我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加盖了注销章。因此,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庭不具备让行政部门恢复熊朝学的房产证的权利”,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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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根据物权法,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没有过户,房产所有权就没有变更。
因此这所房屋时不能交易的。
  目前很多购房者之间采用合同更名的方式,提醒您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如果合同未备案,能否更名各项目销售处做法不一,需要与开发商具体协商。
法律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不得上市交易。
2018-09-06 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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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  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018-09-06 2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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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  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018-09-06 2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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