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离婚案,首先我协议离婚,而后复婚,再次离婚,离婚时以前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可以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温馨提示:
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
1、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裁机构的裁决;
3、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如果是通过,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4.和教育;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
另外据你所述,老公有外遇,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此点,则可以索赔,在分割财产时可多分或全部分到。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