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否能设立留置权
导读:
不动产是不能设立留置权的,能够行使留置权的物权是被债权人依法占有的动产。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以及从属性,其中从属性是在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中。
不动产是不能设立留置权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只有被债权人依法占有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是没有占有不动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典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3.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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