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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9-16 11:17:30 人浏览

导读: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就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实登记有关事项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情形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进行登记申请的、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快车提醒,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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