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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4 15:16:21 人浏览

导读:

实际生活当中,夫妻可以将不动产进行担保,这里就涉及到不动产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那么,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人单独所有,则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是共有房产,未经另一半的同意抵押担保行为就无效。因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不动产担保物权主要是指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三、不动产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房屋抵押贷款中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根据其在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同而有所区分。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房产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在于逾期,逾期后主贷人征信不良,担保人的征信也会不良,多次催缴未果的,银行会拍卖抵押房产。

  如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话,在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利在房产和担保人之间任意选择由谁来承担担保责任,即既可以先要求您进行还款,也可以对房屋使用权益。但是一般担保责任的话,就先执行贷款人抵押的房子,执行完毕后,剩余债务要求担保人承担。所有担保有风险,做担保人须谨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人单独所有,则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是共有房产,未经另一半的同意抵押担保行为就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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