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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08:42:54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是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的,这是法律上的规定情况。那么,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我国的担保物权实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实现的物权类型,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担保公司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通常不同。当然,不同担保公司收费也有差异。通常无抵押贷款的担保费是最高的,因为无需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仅凭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担保费更高。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还是比较易懂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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