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1 17:12:05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在法律上关于权利变动有关情况的处理。那么,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

  一、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概念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三、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合法的吗?

  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不合法的,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示交付什么时候发生权利变动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诉可知,对于权利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