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补偿标准
导读:
现实生活中拆迁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有时候刚好拆迁的那所房屋不仅有房屋所有权人,也有可能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了居住权人。一般房屋所有权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那么居住权人也有权利要求补偿吗?居住权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居住权可以补偿,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一般是不能继承的。
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从上面几点情况来看,拥有的居住权的房子一旦被拆迁,居住权人是可以要求补偿的,具体多少按照当地政策来决定。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居住权的补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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