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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12:00 人浏览

导读:

不管是我国境内的什么地方,要建造建筑物,是需要合法手续的,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很多种,比如住宅、走廊、楼梯等,在一个小区内有包括这些在内的建筑物,其所有权的问题常常引起讨论,具体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

一、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例如:张三在北京购买了一处住房,他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同时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与其它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怎么办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情况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

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一般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对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居住在高层的业主,对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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