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导读:
现实生活如果债务人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上面设立了质权,等到债务到期那天仍然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就拥有其设立质权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那么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方面,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订立质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在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出质人违反交付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质物。质物的交付,导致动产质权的设立同时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
3、质物交付的方法。其一,现实交付。即出质人将动产质物的直接占有移转予债权人。其二,简易交付。即在债权人先行占有质物的情况下,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权合同,即可构成质物的交付。其三,指示交付。即质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质人将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并对占有质物的第三人通知到达时,即可构成质物的交付。
另一方面,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2、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用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质权只能在债务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通过上面几点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首先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完成质物交付或登记才算设立质权。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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