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导读:
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保证债权实现会在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甚至某些法定权利上面通过合同形式设置留置权、抵押权或质权等担保物权。那么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体现在哪里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吧。
(1)三者的客体不同。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 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2)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系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其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亦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权的设立则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设立亦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受偿顺序不同。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优于质权和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1)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消灭而转移、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受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行使其权利。
从上面几点情况来看,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在客体、设立方式以及受偿顺序这三个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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