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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6 14:55:45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通过申请来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划拨方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保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2、协议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其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取得方式不同:

  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设用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设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或拆迁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山、荒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招标出让(2)拍卖出让;(3)挂牌出让。

  3、法律限制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1)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经过申请获得政府许可是允许的),否则政府有权收回(2)权利人有义务服从政府无偿收回的决定,但是对于存在该宗地产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政府应给予相应适当的补偿。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具备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不明确的、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或依法登记但未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共有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任选一种进行申请登记。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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