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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08:54:52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面对财力雄厚的公司而言就是处于弱势的,患病加被辞退对于员工来讲就是雪上加霜了,为了给员工一点帮助,劳动法规定了公司应该向劳动者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目的是为了用于支付剩下的治疗费用。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面对财力雄厚的公司而言就是处于弱势的,患病加被辞退对于员工来讲就是雪上加霜了,为了给员工一点帮助,劳动法规定了公司应该向劳动者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目的是为了用于支付剩下的治疗费用。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

  (一)劳动合同期已满但医疗期未满的劳动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 级的,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这块没有规定,因此旧规定依然有效。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后才能享受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劳动者

  劳部发〔1994〕481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已废止。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且无需患病劳动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限定条件。

    

  二、哪些人可享有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现代社会要想发展的越来越好,肯定是要为人民着想,医疗是关乎民生的重要环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这样劳动者才有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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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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