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
导读: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面对财力雄厚的公司而言就是处于弱势的,患病加被辞退对于员工来讲就是雪上加霜了,为了给员工一点帮助,劳动法规定了公司应该向劳动者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目的是为了用于支付剩下的治疗费用。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期已满但医疗期未满的劳动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 级的,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这块没有规定,因此旧规定依然有效。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后才能享受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劳动者
劳部发〔1994〕481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已废止。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且无需患病劳动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限定条件。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现代社会要想发展的越来越好,肯定是要为人民着想,医疗是关乎民生的重要环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这样劳动者才有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补助金是否还需支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收入的来源之一就是来自国家的税收,税收政策关乎国计民生,与普通人关系最紧密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我国的新税法出台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接下来,关于医
我们在工作中,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的话,往往没有来得及申报工伤就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有的在鉴定后提出解除合同,有的在解除合同后进行鉴定,这就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接
领取医疗补助金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础是劳动者的伤害属于工伤,因为医疗补助金的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那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条件?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