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人修病历”,要对哪门子病症?
导读:
孙海强
两岁孩童小苏因发烧被送往东莞一所医院就诊,医生按感冒进行治疗,输液途中孩子发生口吐白沫等情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事医生在孩子死后偷偷修改病历,将之前诊断的感冒,改成“手足口病”,而修改的理由是“之前的字不好看”。(11月10日《广州日报》)
对于医生的“潦草病历”和“天书处方”,公众早有诟病。正常情况下,接诊医生为了方便患者家属了解病情,把病历上的字体写得工整一些,或者在诊断时根据病情当场修改病历,体现了医生对患者和患者家属权利的尊重,不仅不会受到非议,还会让人对医生的职业素养更加敬重和赞赏。
此事,问题就出在修改病历的时机和动机上。小苏高烧不退,接诊的当事医生诊断的是患了感冒,并按感冒进行了治疗。可是,等孩子死了以后,才发现不是患了感冒,而是手足口病。对病下药,因症施治,治疗感冒与治疗手足口病的用药,以及在治疗措施上肯定会有所不同。由此判断,这不是明显的诊断失误吗!在这样的情形下,当事医生对病历进行撕毁修改,更大的嫌疑是消除证据、推卸责任,至于其所讲的修改理由是“之前的字不好看”,这一解释,“天堂”里的孩子会相信吗?
客观而言,由于受医生的个体素质、医疗设备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医疗事故无可避免。据说,即使在医学条件比较发达的美国,平均每年也有近10万人死于医疗事故,但多数都能得到依法处理。列举这一事实,目的是让医院正确看待医疗事故,进而依法理性地处理好每一起医疗事故。某种意义而言,规避责任的修改病历,比医疗事故本身更可怕。道理很简单,医疗事故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合法处理,而医德的修复和责任的重塑,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更难消散。
遇事不可怕,关键在担当。此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尽管还没有定论,但这不妨碍医院承担起目前应尽的责任,譬如,向死者家属公开整个救治过程,帮助他们还原用药真相,用最大的诚意和耐心安慰死者家属,最终促成事情的依法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医生的医德和责任心教育,有调查显示,“悲剧的发生都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每个医院都能照此提醒,“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事故不是没有可能。(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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