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的病历
导读:
律师支招:为了确保电子病历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法律效力,看完病应即时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
目前法院在庭审时,要求提供的医疗事故证据须为书面的,因此若要将电子病历作为法院庭审采信的证据,患者应即时要求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这样电子病历就具备了手写病历的功能。患者打医疗官司时,可以作为举证证据向法院或是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出示。
1、电子病历的书面形式问题。所有重要的商务合同、票据等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无纸化的电子病历、网上行政等,通常以数据电文为信息的载体,由于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
2、电子病历的原件保存问题。当医疗纠纷被提起诉讼后,法庭必须要对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患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示原件。而一般的电子病历是难以满足这种法律要求的。因为,电子病历的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打印出来的只能算是“副本”。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无疑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3、电子病历的签名问题。在传统的病历书写中,各级医护人员都需在病历上手书签名,而在电子病历中,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进行签名的,替而代之的是电子数据签名的方式。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已成为电子病历发展的一大障碍。
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电子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这样,电子病历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真正的电子病历,成为医疗机构病历的电子版而已。
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电子病历需具备的条件:
(一)作为证据的几个要素
电子病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
医务人员使用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所以,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所谓病历书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一种行为。那么病历书写规范
核心导语:病历是整个医疗过程中每一个行为的记录,也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依据。因此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掌握、保管都十分注重。那么病历这个证据在诉讼中,起着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