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增值税发票遗失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导读:
我公司办理业务的同事于2005年7月购买一台测试机2850元(不抵扣进项税)‚不小心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到今年8月才知道‚询问该如何处理.
1.请问‚能否凭销货方的记账联加盖公章便可入账?若不能‚该如何合理入账?
另‚我公司(购货方)采购同事不小心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因该笔发票上的税额我公司可以抵扣‚
2.请问‚如果不进行抵扣‚进入上面第1个问题;如果要抵扣‚该如何处理? 是不是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都必须办理遗失声明?如果不办理‚是否违背税务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下列办法抵扣进项。
(一)专用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可凭以下凭证办理抵扣手续:
1、 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2、 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上述凭证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专用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对丢失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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