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导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按如下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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