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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01:57:16 人浏览

导读:

问题内容:在项目尚未竣工结算前,房地产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按预收账款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作纳税调整减少,不管是国税发(2006)31号文还是国税发(2009)31号文都指出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是按实际预缴数扣除吗?因为销售不动产

  

问题内容:
在项目尚未竣工结算前,房地产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按预收账款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作纳税调整减少,不管是国税发(2006)31号文还是国税发(2009)31号文都指出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是按实际预缴数扣除吗?因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可以按预收账款的5.%计算扣除,增值税在没竣工前都是预征,扣除是按已经预缴入库数扣除还是按预征比例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中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从这条规定看,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应该和“已销”开发产品相匹配,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该不能税前扣除。


在“计税成本的核算”中明确,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从上述两条核算规定看,税前扣除均强调了和“已销”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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