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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06:24:56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日国税函[1996]140号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
国税函[1996]140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现行办法缴纳增值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1996]23号)。来文反映大连××××有限公司是总机构设在大连市从事工业、民用洗涤剂、清洗剂、水处理剂、除垢剂、保护溶剂、特殊化工制品及配套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美合资企业1992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通过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5个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现将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
一、 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将其货物移送分支机械时,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也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出售给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其总机构汇总向大连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
以上,请通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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