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是否应代扣资源税
导读:
问: 我厂一直收购外地及本地的矿产品‚没有“资源税管理证明”,未扣缴资源税,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人员到我厂税务稽查时‚责令我厂缴纳应扣的资源税,并依法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这种处理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8]4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履历表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就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可见,该厂未履行代扣代缴手续,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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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733号标题: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颁布日期:200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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