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有什么规定?
导读:
1997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就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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